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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2-21】      阅读:【】次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党办发〔2019〕7号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      

 

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精神,深化新时代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促进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汇聚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的强大合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大意义。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内蒙古自治区成立70多年来,各族人民始终心向党、心向党中央,赢得并长期呵护了“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团结带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扎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广泛拓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断增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巩固,祖国北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风景线更加亮丽。同时要看到,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健全、载体方式不够适应等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够重视,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工作措施不够精准。适应新时代发展历史方位,以各族群众为主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做好新时代我区民族工作的生命线工程,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的基础性工程。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主题,秉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理念,按照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总要求,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突出创建主题,把握创建方向,深化创建内涵,丰富创建形式,扩大参与范围,提升创建水平,大力营造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社会氛围,为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凝聚磅礴的精神力量,让“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永放光彩。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根本方向,坚持以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途径,坚持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坚持遵循社会团结规律和加强正面引导。

(四)总体目标。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通过全面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各族群众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更加坚定,“草原儿女心向党、心向党中央”的信念深入人心;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进步价值理念广泛弘扬,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凝聚力不断增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能力显著提高,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持续增强,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的思想政治基础更加牢固。

二、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

(五)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牢固树立自己是中华民族一员的认识,首先知道自己是中华民族,清楚认识中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华文明和中国各民族之间的内在关系,清楚认识中华民族和各民族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和家庭成员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大家庭里不同成员的关系,清楚认识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才能拥有更加光明的前途和更加美好的未来,切实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加大基层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力度,大力弘扬民族精神、时代精神,深入挖掘各民族文化的精神和价值,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更多文化养分,实现个人、社会、民族、国家价值观的内在统一,深入开展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大力宣传近代以来中国各民族为民族独立、国家富强共同牺牲、共同奋斗的光辉历史;大力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浴血奋战,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艰辛历程;大力宣传党的精神谱系,传承红色基因;大力宣传实现中国梦就是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梦、繁荣发展梦,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促进民族团结、共建美好家园上来。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政策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创造性、重要性和优越性,不断增强贯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六)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全过程。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的民族理论政策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范围,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计划,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干部任职培训、公务员入职培训。

(七)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坚持从小就抓、从学生抓起,构建课堂教育、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多位一体的教育平台。在幼儿园深入开展“立德育苗”活动,将爱国主义意识植入儿童心间。在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校开设民族团结课程,按规定课时安排教学。加强民族团结教学资源建设,加大师资培养和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校本课程的统一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七个一”活动,即每年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每个学生参加一次实践活动、学习一个典型模范、讲述一个故事、学唱一首歌曲、撰写一篇作文、参观一次展览。坚持把“五个认同”教育抓在日常、抓在经常,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让民族团结进步理念、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脑入心。

(八)把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全过程。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进宗教活动场所,做到全方位、多渠道、广覆盖。广泛开展“结对子”“心连心”“一家亲”等多层次多领域多样化的民族联谊活动。围绕“我和我的祖国”“你好新时代”等主题,广泛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演讲、诗歌朗诵、大合唱、广场舞展演等活动。拓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载体,利用各类讲堂、文化活动场所,依托铁路、公路、民航、银行、政务服务大厅等服务行业、窗口单位大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媒体要创建专栏,拿出黄金时段和重要版面,持续做好民族团结先进典型事迹宣传报道,旗县级融媒体中心要面向基层群众讲好民族团结故事。办好“民族节庆”主题活动。

(九)大力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实施优秀传统文化理论研究阐释工程,重点推出一批在研究转化推广内蒙古历史文化方面的标志性成果。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振兴工程,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少数民族特色文化和红色文化保护中,大力宣传中华文化是各民族文化集大成、草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实施文艺精品创作生产工程,鼓励文艺工作者从优秀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创作一批体现时代特征、富有地域特色、深受群众喜爱的精品力作。实施优秀传统文化普及教育工程,把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核心理念、中华传统美德融入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文化设施建设和新时代文明实践全过程。实施优秀传统文化实践养成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城乡建设,深入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万家、进校园活动,推动民族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推广工程,充分利用各种传媒特别是网络平台,创建普及教学、创作表演、文化创意研发的大众共享平台,打造优秀传统文化栏目。加强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交流合作,向世界展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内蒙古的成功实践。

(十)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方式。推进“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打造网上文化交流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运用新技术、新媒体打造实体化、大众化宣传载体,继续深化“宪法宣传周”“民族法制宣传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活动。充分利用“学习强国”“学习讲堂”平台,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专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客户端等,大力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积极传递民族团结进步好声音。加强“滴灌式”宣传和全媒体产品生产,制作一批民族团结进步优秀网络文化作品、公益广告、微电影等,唱响互联网平台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做好涉及民族因素舆情监测、分析、评估工作,健全网络舆情管控引导机制,加快民族工作网评员队伍建设,正确引导涉及民族因素的舆论舆情。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民族团结进步网络交流群,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建立“互联网+民族团结”行动微矩阵,发挥其民族团结知识库、正面信息传声筒、舆情管理处置器的作用。

(十一)加强民族问题研究队伍和基地建设。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培养造就一大批民族理论政策人才,建立专门人才库,为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整合党政机关、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社会科学院、各高校及社会智库力量,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体系研究,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研究,加强建设新时代“模范自治区”理论与实践研究,加强我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体制机制及实践经验研究,形成一批实践指导性强、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十二)推进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以城乡社区为平台,从居住生活、工作学习、文化娱乐等日常环节入手,积极营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开展各族群众交流、培养、融洽感情的工作,逐步由空间嵌入拓展到经济、文化、社会和心理嵌入,形成密不可分的共同体。鼓励各族群众跨城乡跨区域有序流动、创业发展。鼓励各民族联合创业、扶贫济困、守望相助。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主开展“美好城市手拉手”活动,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纳入城市流动人口整体工作统筹规划,重点解决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特殊困难和问题,构建“共生共荣、共建共享”城市民族工作格局,使各民族水乳交融、荣辱与共,共建美好家园,共享美好生活。

(十三)搭建促进各民族沟通的文化桥粱。坚定不移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加强双语教育,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和有关资源建设,以语言通促进民心通。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深入开展学习和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活动。加强蒙古语言文字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和蒙古语文翻译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促进各民族文化传承发展,提倡文明现代的生活方式,引导和帮助各族群众追求现代文明生活。强化全体公民日常行为规范,完善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职业规则、团体章程,将民族团结落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营造自觉遵法守法、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的社会氛围。

(十四)加快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进程。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完善差别化支持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重大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生态保护工程的投入,大力发展优势特色产业,让同一区域的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着力在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村镇保护与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传承、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打牢守边固边的民族团结基础。坚持民族和区域相统筹,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主攻方向,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和工作力度,支持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体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切实打好脱贫攻坚战,着力解决区域性共同问题,增进群众福祉,促进民族团结。

四、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水平

(十五)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开展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联创。坚持将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活动场所等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主阵地、主渠道,把创建工作重心下沉到苏木乡镇、嘎查村、街道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拓展到新经济组织。突出干部、青少年、知识分子、信教群众等群体,加大重点行业、窗口单位等创建力度。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建设,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教育基地体系。

(十六)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建设。树立抓基层、强基础的导向,坚持以基层为重点,推进各级示范嘎查村、示范苏术乡镇、示范旗县(市、区)、示范盟市创建,选树一批可复制的区域类、行业类示范典型,形成各具特色的创建工作示范群体。认真总结推广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以点串线、以线连片、以片带面的示范创建格局。鼓励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全国和全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单位)。搭建交流平台,每2年召开一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开展经常性的“互观互学”活动。

(十七)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自治区每5年召开一次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盟市、旗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享受同级劳模待遇。大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和精神,形成万众一心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良好氛围。

(十八)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全面贯彻落实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用法律规范民族关系,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合法权益。加强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民族法治宣传普及教育,编印蒙汉双语法律法规知识读本和法治宣传挂图,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观念。加强蒙汉双语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蒙汉双语“12348”法律平台和“草原110”服务水平。畅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综合运用法律、教育、协商、调节等方法,积极预防和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坚决反对和纠正针对特定民族成员的歧视性做法。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强保障措施

(十九)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指导。自治区党委成立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民委共同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合力抓好落实。

(二十)建立健全规划引领机制。制定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发展规划(2020-2027年),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重点,实化政策措施,部署若干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并将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自治区精神文明创建专项规划、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加强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各地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一)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督查监督机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建立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考评测评体系和办法。适时增加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测评中的权重。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二十二)建立健全政策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加强民族工作部门建设,配齐配强民族工作干部,建立一支专业的创建工作队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把创建工作与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改善民生、脱贫攻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创建工作助推经济社会发展。

(二十三)建立健全示范引领机制。建立全国和全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考核推选机制,抓好选树模范集体的巩固提升工作。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原则上每2年命名一次,自治区对示范区(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对已不具备示范作用的地区和单位,取消示范区(单位)称号。建立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区(单位)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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